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基本的消费方式。 据统计,从2013年开始,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快递服务、新型旅游等“网络+”新型消费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今年3月15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直播电子商务、外卖餐饮、格式条款、网络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互联网消费格式条款。 列举“接受商品即认定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有单方面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作出得来速规定,具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完善七天无故退货制度,加强消费售后服务权益保障。 明确消费者,因需要检验商品,对商品进行开封检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开封为由主张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另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巩固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即使电商平台并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对消费人对其相信是平台自营的行为有足够的表示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坚定商家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从业人员引导消费人以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人承担平台内经营者对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维护消费人合理信任。 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经营活动造成消费人损害,消费人为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赔偿
明确虚假刷单、刷单、流量刷单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订立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明确奖品、赠品、商品以旧换新等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提供的赠品、赠品或者消费人交换的商品给消费人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主张赠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交换的免责。
应当明确遵守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的约定,增强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损害的消费人的合法权益,消费人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人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
明确网络直播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等。
完善餐饮民事责任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核或者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致使消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人属于网络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不少案例涉及网络消费人权益保护,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方便人民群众放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